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347号
裁判日期:2015-07-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法定代表人:李裕杰,股东:水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裕陆、梁小意、李裕高、谢秋花、李裕杰,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品、床上用品、家居用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纺织品原材料的研究开发、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全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耀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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