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2017-02-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法定代表人:李裕杰,股东:水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裕陆、梁小意、李裕高、谢秋花、李裕杰,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品、床上用品、家居用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纺织品原材料的研究开发、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原告:殷建平,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裕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建平诉被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敏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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