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2015-12-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孝昌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荆雀车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襄花村,而非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城西开发区荆雀电动车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唐福明,经营范围为:电动车、自行车、童车、汽车用品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荆雀车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唐福明没有注册“荆雀”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荆雀车业有限公司和“荆雀”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某某。
被告湖北荆雀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城西开发区荆雀车业。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湖北荆雀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吴永富负担。
审判员 祝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欧阳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