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2015-10-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法定代表人:李裕杰,股东:水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裕陆、梁小意、李裕高、谢秋花、李裕杰,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品、床上用品、家居用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纺织品原材料的研究开发、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震远
代理审判员 胡 瑜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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