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2016-06-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法定代表人:李裕杰,股东:水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李裕陆、梁小意、李裕高、谢秋花、李裕杰,经营范围为:家用纺织品、床上用品、家居用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纺织品原材料的研究开发、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裕杰。
委托代理人焦新见、张凤。
被告贾科欣。
本院在审理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贾科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萌楠
审 判 员 李晓东
代审判员 彭 鑫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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