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9022号
裁判日期:2016-02-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新骏环路188号9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文策,经营范围为:品牌管理策划,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会务服务,从事机电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日用百货、机械设备、厨房设备、服装鞋帽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凯胜”第15508670号第20类软垫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10月29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凯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张志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执行人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志德与被告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1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解除原告张志德与被告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合同书;二、被告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志德代理商资格费65,000元;三、被告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张志德运输费损失3,210元;四、驳回原告张志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义务人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志德依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处查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水电支行的账户中存款不足,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冻结了上述账户。
执行中,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房产、车辆等的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申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也无法查明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此情形符合有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417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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