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2017-07-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耐信安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银柏路68号(9),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付江林,经营范围为:装饰新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安装、批发兼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尚盛”第6212404号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蒋后敏,而非武汉耐信安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付江林,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耐信安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和“尚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许海林。
被告武汉耐信安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江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林诉被告武汉耐信安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海林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耐信安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海林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海林负担。
审判员 贾继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