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2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2016-07-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耐信安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3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银柏路68号(9),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付江林,经营范围为:装饰新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机械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安装、批发兼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尚盛”第6212404号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蒋后敏,而非武汉耐信安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付江林,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耐信安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和“尚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焕章。
委托代理人周南,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耐信安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银柏路68号(9)。
法定代表人方同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章与被告武汉耐信安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焕章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耐信安业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焕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焕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焕章负担。
审判员 姜树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涂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