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21120号
裁判日期:2016-09-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甲2号2幢8层A801室,而非北京市大兴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之星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沈东文,股东:黄汉明、沈东文,经营范围为:科技开发;餐饮管理;节能环保技术推广服务;销售厨房用具、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产品(不含三轮摩托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家庭用品、汽车零配件。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虽于2012年11月6日申请注册“炫功夫”第11707561号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服务商标,但截止2015年9月10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炫功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1号院5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如彬,男,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员工。
被告: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3号院2号楼8层903。
法定代表人:周春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依锋,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诉被告骏马驰骋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中科晶研碳晶科学技术研究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孙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