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2016-07-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郑州优乐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十里铺东、宏昌街南10幢(中南海之音)10层南23号,而非郑州市农业路于花园路交叉口锦绣正弘国际公寓一号楼一单元1702室,法定代表人:张红信,股东:张红信、王亚琴,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日用百货、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妆品、洗涤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办公用品、体育器材、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家用电器;企业策划;营销服务;商业管理;市场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郑州优乐佳商贸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左右间”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郑州优乐佳商贸有限公司和“左右间”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左右间”品牌的特许人为河南左右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袁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优乐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北、十里铺东、宏昌街南10幢(中南海之音)10层南2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信。
原告袁晓强诉被告郑州优乐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袁晓强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晓强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袁晓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晓强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