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6992号
裁判日期:2017-03-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4层11702,而非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12号融科望京中心A座1703,法定代表人:贾军,股东:香港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东爱教育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贾军,经营范围为:儿童智力开发及信息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前述业务;从事百货、儿童玩具、儿童用品、机械设备、教学教具、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家具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企业于2008年1月16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原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11-2幢二层2369、2369-1。
法定代表人:贾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婷,北京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攀峰,北京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越,女,××××年××月××日出生。
原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爱婴公司)与被告赵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东方爱婴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方爱婴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崔树磊
审判员 巫 霁
审判员 裘 晖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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