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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43893号

裁判日期:2016-11-03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4层11702,而非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12号融科望京中心A座1703,法定代表人:贾军,股东:香港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东爱教育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贾军,经营范围为:儿童智力开发及信息咨询;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前述业务;从事百货、儿童玩具、儿童用品、机械设备、教学教具、电器设备、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家具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货物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专项管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企业于2008年1月16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瑞石,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号11-2幢二层2369/2369-1。
  法定代表人:贾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婷,北京钧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雨佳

  • 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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