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2016-10-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建设南大街150号国富大厦15层1508室1509室,而非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中苑商务大厦A座17楼,法定代表人:褚朝阳,股东:褚朝阳、潘建亮,经营范围为:餐饮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展览展示服务;投资咨询(金融、证劵、期货除外);礼仪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1月16日申请注册“爱尚卷”第13927114号第30类炒饭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4月9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爱尚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武永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青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建设南大街150号国富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褚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亮,该公司职工。
原告武永琴与被告河北启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武永琴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永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永琴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东
代理审判员 郑爱国
人民陪审员 高新房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栾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