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4165号
裁判日期:2017-07-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26日,注册地址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6层603号,而非成都市武候区人民南路4段桐梓林地铁站,法定代表人:付伟,股东:付伟、李泽刚,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体用品、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美术品、化妆品、音响设备、五金产品、灯具、通讯器材、医疗器械;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服务;企业营销策划;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人才中介服务;保洁服务;清洁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虽已受让“新潮风暴”第9755518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新潮风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绪,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付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聪,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惠与被告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惠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销原告王惠与被告成都新潮风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王惠负担。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曾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