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2017-04-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永誉海洋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北京志和创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14层3-1508,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公益西桥城南大道大厦3座14楼1508,法定代表人:孙艳红,股东: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孙艳红,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餐饮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文具用品、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品;批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有效期至2018年1月27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冒蜀黍”第16567107号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广州渠道拓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北京志和创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孙艳红,股东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孙艳红,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永誉海洋贸易有限公司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品牌为“香八方”而非“冒蜀黍”,且北京志和创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冒蜀黍”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余鹏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告: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信路1号309房。
法定代表人:丁启军。
原告余鹏翔与广州壹家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鹏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鹏翔负担。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慧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