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1926号
裁判日期:2017-04-2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8幢二十二层05.06.07号,而非北京市顺义区金马园1街24号,法定代表人:黄晓龙,股东:黄晓龙、李龙平,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2日);货运代理;经济信息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注册“信天捷”第17001157号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7月7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和“信天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蒲文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8幢二十二层05.06.07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龙,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蒲文超与被执行人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0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蒲文超返还网络建设费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蒲文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京0106执19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婷
审判员 张海德
审判员 常 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志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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