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18315号
裁判日期:2017-03-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8幢二十二层05.06.07号,而非北京市顺义区金马园1街24号,法定代表人:黄晓龙,股东:黄晓龙、李龙平,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2日);货运代理;经济信息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注册“信天捷”第17001157号第39类货物递送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7月7日商标仍在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和“信天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连喜,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8幢二十二层05.06.07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龙,执行董事。
原告李连喜与被告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6年4月23日,在被告举行的快递业务招商加盟活动中,双方签订网络区域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原告为被告在浙江省绍兴市经营快递业务的合作运营商,网络建设费(加盟费)1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加盟费150000元,并租赁了办公场所,购置了车辆及办公设备,聘用了工作人员,但被告未能提供任何经营快递有关的服务,更为严重的是被告至今未能取得承诺的全国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告承诺的快递业务根本无法运行,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网络区域合同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网络建设费(加盟费)15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
被告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工商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8幢,现在的运营地址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园区一街24号,上述地址均不在北京市东城区,故应当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6年4月23日签订的《信天捷快递网络区域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第十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相互协商,协商未果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经查,并无证据证明本案争议与北京市朝阳区有实际联系,故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依据法律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其他规定确定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起诉时,被告虽登记注册在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28幢二十二层05.06.07号,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工业园区一街24号,故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信天捷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闫永廉
审 判 员 郝婷婷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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