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2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2017-07-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翔龙科源农业技术推广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银潭路38号1号厂房-1栋1层1室(12),而非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潭路38号时代创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延东,股东:杨军、孙延东,已于2015年9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酷米尼”第14154634号第12类电动自行车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香港康宝实业有限公司,而非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孙延东,股东杨军、孙延东,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和“酷米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贵州省安得心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村马槽小区3单元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DJRJM8B。
法定代表人:王中益。
被告: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银潭路38号1号厂房-1栋1层1室(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94666056L。
法定代表人:孙延东。
原告贵州省安得心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佳伦时代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贵州省安得心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安得心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安得心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安得心电动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柯尊杰
人民陪审员 胡跃治
人民陪审员 曾 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