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2017-05-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昊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628号606房,法定代表人:姚昊龙,股东:姚昊龙、梁婵,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服装零售;服装批发;头饰批发;工艺品批发;工艺美术品零售;箱、包批发;箱、包零售;鞋批发;鞋零售;帽批发;帽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昊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昊图电商”第22324774号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商标,但广州昊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昊图电商”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邹林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告:姚昊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广州昊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昊龙。
本院审理原告邹林丽诉被告姚昊龙、广州昊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邹林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邹林丽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0元,由原告邹林丽负担。
审判员 谢晓婷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张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