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6执1013号
裁判日期:2017-09-0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卓锐精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16号(盘龙工业园),而非湖北省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汽车城盘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汪东舟,股东:朱雷、汪东舟,经营范围为:文娱用品、家具、电动车、自行车研发、生产、销售,童车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新豪庭”第15684195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但截止2015年6月19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和“新豪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全福与被执行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全福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查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搬离之前租用的办公地点,去向不明;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张全福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全福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武汉卓锐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全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丁发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