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8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2017-08-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5号楼206室,而非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法定代表人:沈亚杰,股东:创世美味餐饮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沈亚杰,经营范围为:食品、餐饮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培训、销售、维修;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装饰设计;经营管理咨询;组织饮食文化交流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斯贝斯”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但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和“斯贝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朵朵,女,××××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绥德县中角乡
一审被告郝斌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朵朵合同纠纷一案,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99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审被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受理。
原裁定认为,被告郝斌宏的居民身份证中载明的住址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广济北村0号,住所地为榆阳区,故榆阳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称,第一,作为合同纠纷案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且双方的所在地不在一审法院管辖区域内;第二,即使按照被上诉人诉称所谓其与一审被告郝斌宏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上诉人也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主审人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被告郝斌宏的居民身份证中载明的住址为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广济北村0号,住所地为榆阳区,故榆阳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涛
代理审判员 胡晓慧
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申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