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2014-05-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华仁大厦10层B区,法定代表人:乌兰托娅,股东:乌兰托娅、张春波、张存鑫、张雷、呼清维、鞠振华、孔明、李莹、林清、孙旭东、王树平、王祥春,经营范围为:内衣、服饰、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纱线面料、家纺用品、居家用品、皮革皮草、箱包、羽绒服、服饰辅料及装饰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暖倍儿”第8307340号第25类内衣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青岛暖倍儿服饰有限公司,而非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乌兰托娅,股东乌兰托娅、张春波、张存鑫、张雷、呼清维、鞠振华、孔明、李莹、林清、孙旭东、王树平、王祥春,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和“暖倍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乌兰托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洋,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倩菲。
原审被告赵成钢。
上诉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商初字第30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由上诉人青岛暖倍儿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杨传令
代理审判员 陈凤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