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2017-09-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九通方圆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3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三店农场四大队1-4层(10),而非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路11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凤华,已于2015年12月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安格利”第11000290号第19类拼花地板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颜申强,而非武汉九通方圆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凤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6年9月13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九通方圆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安格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陶进军,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巧蓉,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九通方圆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凤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进军与被告武汉九通方圆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进军以对方已支付部分保证金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九通方圆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进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进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陶进军已预交),由原告陶进军负担。
审判员 姜树山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涂娅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