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9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2017-05-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华益百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2栋3层02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邱洋,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湖北华益百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邱洋没有注册“华云国际”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华益百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华云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许润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曲沃县。
被告:湖北华益百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2栋三层02号。
法定代表人:邱洋。
原告许润生诉被告湖北华益百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徐国伟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润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许润生负担。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