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2017-09-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韩国潮尚生活国际企业集团实为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3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中小企业城16栋办公楼1-4层(8),法定代表人:苏彪,股东:沈帮望、苏彪,已于2016年6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苏彪,股东沈帮望、苏彪没有注册“潮尚生活”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潮尚生活”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巧英。
被告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巧英诉被告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巧英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好利高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巧英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巧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刘巧英负担。
审 判 长 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
人民陪审员 马昌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