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辖终458号
裁判日期:2017-07-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02室,而非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金融港B5座2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喻望星,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华培”第3635293号第41类教育、培训服务商标注册人为玉溪华培外语实验学校,而非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喻望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7年5月13日商标仍未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华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02室。
法定代表人:喻望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长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上诉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长海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6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实际经营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上诉人武汉华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树华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阮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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