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晋0302执384号
裁判日期:2017-07-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东湖高新区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B座29层,法定代表人:丁军军,股东:宋小群、丁军军,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艾森”第7478266号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沈阳韵致天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而非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丁军军,股东宋小群、丁军军,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艾森”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岳素娟,女,1982年出生,住阳泉市。
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军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素娟与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晋030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申请执行人岳素娟人民币2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武汉艾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500元(含案件诉讼费3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晋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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