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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04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2017-05-1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亿足袜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2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3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朱华平,已于2016年8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亿足袜业有限责任公司虽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注册“亿足袜业”第19131753号第25类袜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7月10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亿足袜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亿足袜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军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亿足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朱华平。

原告张军卫与被告武汉亿足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亿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任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汪大枨、田刚萍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亿足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军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军卫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设备租金57600元及相应误工费1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租织袜机六台Ⅱ型机,租金57600元(分两次付款,签合同时付30000.00元,6月19日付贰万柒仟陆佰元27600.00元)。而被告不讲诚信,没有提供全方位支持,对原告关于产品制作工艺、技术方面的培训不到位,技术指导一拖再拖,师傅来回路费还要原告支付。同时,被告隐瞒事实,提供机器与原告所交机器型号租金不相符(交Ⅱ型机款实际还是Ⅰ型机),设备老化不能正常使用。被告不守信用、承诺,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原告张军卫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企业信息咨询报告,拟证明被告营业执照被吊销,不讲诚信,在营业执照吊销之后依然进行欺骗行为。

证据二、原告和被告刘经理的通话录音,拟证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原告提供技术支持。

证据三、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单、收据及被告提供的转账账号,拟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付款57600元。

被告亿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4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租赁被告设备Ⅱ型袜子机6台,租金57600元/年,赠送辅助设备一套;被告保证向原告交付使用的设备都能正常使用,负责对原告产品制作工艺,设备安装操作等技术方面培训,以及提供后期的技术咨询服务;被告可协助原告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条件,织袜机辅助设备、原材料及其他配件等可由原告自行采购,也可委托被告代购;……合同期满后,双方也可再次协商合作,若被告同意与原告再次合作,被告可免收租金;合同租期为一年,即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4日,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经双方协商,可免费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同日,双方签订《返销协议》,约定:原告负责为被告加工生产成品袜,经被告验收后,被告将按每双成品袜1.2元/双(含原料)收回其产品;……原告每向被告交成品袜一万双,被告返还原告合同设备押金一仟元,直到返完为止……。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0000元。2016年6月16日,被告将6台织袜机邮寄给原告。2016年6月19日,原告向被告财务人员汇款27600元。

另查明,被告成立于2016年1月22日,因被告印制的宣传册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其营业执照于2016年8月5日被吊销。另外,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中登记的信息显示,因被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于2016年5月6日被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返销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张军卫支付租金57600元后,被告亿足公司不仅应提供设备,还应依据协议的约定接收原告张军卫使用被告设备生产出的产品,但是被告亿足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就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经营主体资格,并且还下落不明,造成双方合同无法履行,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签订租赁协议及返销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返销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张军卫要求被告返还租金576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原告张军卫主张其存在两个月的误工费损失12000元,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亿足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军卫租金57600元。
  二、驳回原告张军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武汉亿足袜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任 甜
人民陪审员  汪大枨
人民陪审员  田刚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梦云

  • 亿足袜业运营(中国)总部
  • 武汉亿足袜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3号楼2层
  • 免费电话:400-085-3808400-698-9228
  • 座机号码:027-5152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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