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2017-06-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西52号2幢厂房,而非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西062号,法定代表人:盛恩榜,股东:孔凡军、郑冰英、盛恩榜,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净水设备及配件、厨房电器、厨柜、油烟机、灶具、消毒柜、集成灶研发、生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培恩”第11类烘烤器具商品商标,但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和“培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建锋,男,汉族,××××年××月××日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恩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锋诉被告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锋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锋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锋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李建锋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