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10民辖终239号
裁判日期:2017-08-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台州市嘉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金茂大厦梧桐路19号1207室,法定代表人:黄乐,股东:黄乐、虞斌、虞洋洋、李立峰,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专业化设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策划创意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电子产品、食品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台州市嘉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嘉网科技”第20564829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但台州市嘉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嘉网科技”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嘉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新台州大厦12-F。
法定代表人:黄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民初5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开展涉案业务的网络服务器存放于北京市海淀区,其住所地也位于××海淀区,不属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形,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依法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新台州大厦12-F,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琦
审 判 员 陈 龙
审 判 员 陈 茜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