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4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2017-09-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汇丰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湖北省云梦县沙河乡316国道北侧(辛安工业区),而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升路1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文红俊,已于2018年3月2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月26日武汉汇丰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文红俊没有注册“欧诺尔”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汇丰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欧诺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金红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汪绍文,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汇丰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丰逸路1号。
法定代表人文红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锁华、张继蓉,湖北海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伢与被告武汉汇丰世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红伢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红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有原告金红伢承担。
审 判 长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余明周
人民陪审员 李为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