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2民初14478号
裁判日期:2017-05-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山市简誉灯饰厂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6年5月30日,注册地址为中山市古镇海洲东岸北路265号首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柏云,已于2018年1月5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中山市简誉灯饰厂虽已受让“简誉”第15229859号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商标,但中山市简誉灯饰厂和“简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林玉发,男,1990年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简誉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主要负责人:胡柏云。
被告:胡柏云,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林玉发诉被告中山市简誉灯饰厂、胡柏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林玉发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玉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玉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玉发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黄锦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