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8378号
裁判日期:2016-06-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村流潮大道5号第一、二层,法定代表人:于海韫,股东:于海韫、于海洋,经营范围为: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鞋帽批发;服装批发;纺织面料鞋制造;皮鞋制造;塑料鞋制造;橡胶鞋制造;其他文化用品批发;其他家庭用品批发;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厨房、卫生间用具及日用杂货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E童依派”第5267291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和“E童依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洋,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流潮村流潮大道5号第一、二层,注册号:440682000243332,组织机构代码:56824727-6。
法定代表人:于海韫。
原告杨洋诉被告佛山市童心童趣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柳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阮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