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86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2017-01-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机场路2539号B5001房,法定代表人:张仙梅,股东:刘生祥、张仙梅,经营范围为:策划创意服务;软件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总部管理;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包装服务;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蔬菜批发;蔬菜零售;集装箱租赁服务;装卸搬运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中餐服务;酒类零售;酒类批发;熟食零售;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糕点、面包制造(不含现场制售);餐饮配送服务;快餐服务;肉制品零售;调味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欢乐柠檬”第16534405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北京诚聚百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仙梅,股东刘生祥、张仙梅,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欢乐柠檬”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卢燕平,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南京诚聚百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程华栋。
原告卢燕平与被告南京诚聚百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卢燕平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卢燕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燕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卢燕平负担。
审 判 长 臧文刚
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
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 吉 倩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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