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沪二中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2015-12-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2,法定代表人:黄德华,股东:王红玲、黄德华,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1月24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合和乐”第4902078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合和乐”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周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执行人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肇恒阳。
申请人周勇与被申请人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113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被申请人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周勇人民币53,479.8元。因上海味香情餐饮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2015)京仲裁字第1131号裁决书、银行账户信息、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证券查询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暂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131号裁决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伟为
审判员 吴永坚
审判员 曹 湧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雷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16057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0199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73民辖终125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5042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26568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26571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2执686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沪02执686号之一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沪二中执字第842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48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