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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连民三初字第00813-1号

裁判日期:2015-11-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恒丰街自编23号1-3层210,法定代表人:田宝山,股东:代鹏、胡文兵、田宝山,经营范围为: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服装批发;服装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广告业;投资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062608号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银龙国际”。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银龙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同泽路5段20-4号楼2单元6号。身份证:220183××××××××2649。
  原告胡晓军,男,××××年××月××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同泽路5段20-4号楼2单元6号。身份证:211402××××××××0631。

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33号银龙大厦3006。
  法定代表人田宝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娟、胡晓军与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胡晓军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娟、胡晓军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娟、胡晓军撤回对被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张娟、胡晓军承担。

代理审判员   范晓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佟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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