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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2017-05-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瑞帆科技有限公司、奥特美克(武汉)环保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村恒际工业园二期2栋13层10室,而非武汉市江夏区杨桥湖大道13号韩爱优品大楼,法定代表人:徐明辉,股东:方东东、徐明辉,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布艺饰品、五金交电、塑料制品、室内装饰品、黄金珠宝、钟表、眼镜、工艺品(不含文物)的研发、产品加工、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韩爱优品”第22170555号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商标,但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韩爱优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郭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徐明辉,职务不祥。
  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为知,职务不祥。

原告郭某与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任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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