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5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2016-12-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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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乌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辉,经理。
原告乌云诉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乌云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乌云负担。
审判员 郑保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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