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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5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2016-12-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瑞帆科技有限公司、奥特美克(武汉)环保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村恒际工业园二期2栋13层10室,而非武汉市江夏区杨桥湖大道13号韩爱优品大楼,法定代表人:徐明辉,股东:方东东、徐明辉,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布艺饰品、五金交电、塑料制品、室内装饰品、黄金珠宝、钟表、眼镜、工艺品(不含文物)的研发、产品加工、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韩爱优品”第22170555号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商标,但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韩爱优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乌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明辉,经理。

原告乌云诉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乌云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乌云负担。

审判员     郑保民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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