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1民初10424号
裁判日期:2016-10-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庄78号715房,法定代表人:唐恒兵,股东:唐恒兵、谭建军,已于2017年5月1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虽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注册“童依库”第18799967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7年11月14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和“童依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解放庄78号715房。
法定代表人:唐恒兵。
委托代理人:郭晓竹,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东东,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雪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安义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雪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雪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广州阳阳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 梅
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锦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