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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2016-02-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层03室,法定代表人:聂雷坤,股东:聂雷坤、胡和昆、刘凯,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183956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为“星云”而非“星云国际”,且截止2017年11月28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和“星云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郭四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被告: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B5栋2-3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聂雷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四海诉被告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璇

  • 武汉商趣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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