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吉0802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2017-06-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秦皇岛旭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新华街6号东方大厦1305号,而非秦皇岛海港区建设大街明珠大厦29楼,法定代表人:吴涛,股东:吴涛、王倩、田明、张宇航,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证券、期货咨询除外)、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形象设计、企业营销策划、公司礼仪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老王头”第3795326号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注册人为王国伟,而非秦皇岛旭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吴涛,股东吴涛、王倩、田明、张宇航,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秦皇岛旭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老王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起诉人曲春风,男,××××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起诉人荣宝珠,女,××××年××月××日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2017年6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曲春风、荣宝珠的起诉状,要求判令撤销在二原告经营区域内对赵义波即第三方的技术转让授权、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等。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曲春风、荣宝珠与秦皇岛旭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4日签订了“老王头饺子单店经营合同书”一份,合同书中第十一条关于争议的解决方法第11.3款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发生异议,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签约地法院诉讼”,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签约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现起诉人曲春风、荣宝珠起诉被告秦皇岛旭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赵义波,要求判令撤销在二原告经营区域内对赵义波即第三方的技术转让授权、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事项属于起诉人因双方在履行上述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此案应由合同双方约定的管辖地即签约地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依法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曲春风、荣宝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段绍春
审判员 张宏宽
审判员 张志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