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05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2017-02-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苏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10号1504室,而非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8号新华汇B3栋3层,法定代表人:周运,股东:荣晓明、周运,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餐饮管理及咨询;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酒店用品、厨房设备及用品、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投资管理。2、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苏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卜菲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应惠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被告:南京苏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D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周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民,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应惠君与被告南京苏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应惠君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应惠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苏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惠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应惠君负担。
审 判 长 殷仁奎
代理审判员 李莎郦
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