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15民初12268号
裁判日期:2016-10-1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文具用品、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汉堡皇”第19874729号第30类汉堡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盐城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且截止2016年12月16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汉堡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页宇,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44181-3),住所地在南京。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页宇与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陈页宇诉称:其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书,加盟被告“炸鸡队长”餐饮销售和服务体系,并支付了19800元加盟投资费用。后原告经体检查出患有严重传染病,不能经营餐饮业,故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款,被告拒绝退款。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书,被告返还加盟投资费用19800元。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页宇与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属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本案纠纷依法应由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邹秋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车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