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9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2016-12-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恒欣龙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武汉国际企业中心3栋1层03号1004,法定代表人:潘斌伟,股东:陈祥、陈凡、潘斌伟,已于2016年7月1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宝乐购”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宝乐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袁晓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被告: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武汉国际企业中心3栋1层03号1004。
法定代表人:潘斌伟。
被告:潘斌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陈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陈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晓玲诉被告湖北宝乐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潘斌伟、陈祥、陈凡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施何梅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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