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5执843号
裁判日期:2017-04-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华艺奢典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8日,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藏龙岛梁山头村光谷藏龙岛商业街(阳光时尚)123地下室栋11层8室,而非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杨桥湖大道13号恒瑞创智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军,经营范围为:新型环保建筑材料、环保装饰材料、保温材料、防火材料制造、批发兼零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军没有注册“立美”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和“立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薛宏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执行人: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藏龙岛梁山头村光谷藏龙岛商业街(阳光时尚)1、2、3地下室栋11层8室。
法定代表人:郭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薛宏祥与被执行人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宏祥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薛宏祥退还预付货款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立美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