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1526号
裁判日期:2017-07-0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富都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瑞祥富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钰珅源童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姜美丽,股东:刘学安、姜美丽,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络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玩具、文具用品、医疗器械(限一类)、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化妆品;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投资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婚庆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快乐熊”第11562210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北京钰珅源童装有限公司,而非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姜美丽、股东刘学安,且截止2015年4月9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和“快乐熊”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延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02××××),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外环西路26号院6号楼二层。
申请执行人李延培与被执行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2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李延培与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经销合同;二、李延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货物(详见货物清单);三、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延培押金九千八百元、首批货款一万六千元;四、驳回原告李延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八元,由原告李延培负担七百七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四百四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申请执行人李延培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延培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珉荣塬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延培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京0106执15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
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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