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2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2017-06-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欧风(武汉)车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武汉中小企业城三期标准工业厂房A2栋1-4层(8),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天霞,已于2015年9月1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风(武汉)车业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8013262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为“欧风车业”而非“欧风”,且截止2016年9月8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欧风(武汉)车业有限公司和“欧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志刚。
委托代理人雷蕾,湖北省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天霞。
被告张福林。
被告欧风(武汉)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诉被告张天霞、张福林、欧风(武汉)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共计712元,由原告王志刚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程冬仙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涂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