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4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2016-09-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中能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能环宇(湖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4号厂房4层1号,而非武汉市古田一路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杨学伟,经营范围为:环保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电器产品、食品技术研发及技术转让;服装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中能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057466号第19类防火水泥涂层商品商标为“玛可·波罗”而非“玛可波罗”,且截止2015年11月12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中能伟业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和“玛可波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吴学亮,男,汉族,××××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齐加将,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能环宇(湖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4号厂房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孙大伍。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学亮与被告中能环宇(湖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学亮因被告中能环宇(湖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学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学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2元,由原告吴学亮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玉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