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2016-05-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喻路446号11层,法定代表人:何园园,股东:何园园、文海峰,已于2016年4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虽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注册“车之宝”第17837507号第12类运载工具用盖罩(成形)商品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20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车之宝”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龚谦文。
委托代理人:王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巧,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号11层。
法定代表人:何园园。
委托代理人:文海峰,系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谦文诉被告武汉千亿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谦文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谦文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谦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向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