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1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2016-06-0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9层(七天连锁酒店楼上),法定代表人:张杰,股东:袁如刚、胡晨、张杰,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杰,股东袁如刚、胡晨没有注册“好厨娘”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好厨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薛兴顺。
被告: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446号13层。
法定代表人:张杰。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并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损失,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损失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查明事实部分详见庭审笔录),被告收取原告设备及技术服务费10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兴顺赔偿损失10000元;
二.驳回原告薛兴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整,由被告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瞿汉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昀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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